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苏州法院共有9篇获奖,其中,我院有2篇分别获得二等奖、优秀奖。

——制造、销售车辆排放检验造成大量尾气排放超标车辆行驶导致污染大气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企业开展合规建设有利于实现污染物合规处置,实现绿色低碳转型。该案处理中注重对企业合规的审查,防止合规流于形式。通过审查刑事合规的有效性,并在量刑中充分考量,实现对涉企当事人量刑的宽严相济,在严惩环境犯罪、推进绿水青山生态建设,与助推企业转型升级之间,找到精准的司法平衡点。该案另关注到部分易燃危险废物系通过环卫工人倾倒至公共污水管网内,威胁到公共安全。审结后,姑苏法院就上述问题与环卫职能部门积极沟通,以能动司法助力社会治理水平提升。该案的审结,实现了“办理一案”“救活一企”“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大气污染行为由于取证难、评估难等原因,在定性上存在难度。本案对于制造、销售、使用机动车排放检验,造成大量超标车辆违规上路污染大气,以污染环境罪论处。

一是坚持环境刑法规制的适度前置,围绕生态环境的核心法益,对制造、销售、使用等处于污染环境产业链不同位置但各有作用的被告人进行整体评价和惩戒,实现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全链条打击。

二是厘清实践中对污染环境罪适用争议问题的认识,行为人对生态环境或人身财产因环境污染而遭受的侵害危险有认知,持希望和放任的态度,即成立犯罪的共同故意。实施了严重污染环境行为,行为情节或后果难以量化计算,可结合污染行为的严重程度、污染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评判,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三是激活休眠条款,也为司法解释的修改提供参考。首次激活适用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项,并提出第十项和第十八项相对重合的实务困惑。随着新司法解释出台,本案也是唯一对该法律条款进行过援引适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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