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山东消费者孙先生向江苏省江阴市消保委月城分会投诉,称其在某二手网购平台购买了一台价值6200元的二手手机,到货后拆封验视,发现手机有拆机维修过的迹象,认为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于是拒收并要求商家退货退款,但商家以商品已经拆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退款规定,拒绝了孙先生的要求。孙先生称,购买手机的网店是江阴市月城镇的某手机维修店,希望消保委月城分会帮他解决这一纠纷。

月城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前往该手机维修店调查了解情况。据了解,该店经营者将回收的一部已使用2周的手机放在了某二手网网店进行销售,购买者正是孙先生。商家认为,该手机属于二手手机且产品到货后孙先生已经拆封,不符合退款退货要求,因此,拒绝了孙先生的退货要求。

孙先生则表示,当时和商家沟通过了,知道是二手手机,但是要求该手机不能是拆机维修过的,商家不能拿拆了手机包裹这种理由来拒绝消费者退货退款的要求。

了解完情况后,分会工作人员指出,商家销售二手手机,也应当向消费者明示手机的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同时,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的,不影响7天无理由退货。最终经调解,商家全额退还了孙先生的购机款。

根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

最高法《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它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本案中,消费者虽然购买的是二手手机,但并不是说二手手机就不能有质量保证,商家这种购买二手手机质量得不到保证的想法是错误的,国家对二手电子产品也是有相关法律保障的。同时,本案中的交易行为属于网络交易范畴,也应当符合网络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家认为到货拆封验视不符合7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亦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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