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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把优秀生做上灯箱广告

有如此创意举动的是浙江交通技师学院,一个以培养汽车维修销售等各个方面专业技师的地方。把优秀学生打上灯箱广告是学院党委书记、院长金伟强的点子。

金伟强说这个点子不算原创,几年前他曾在某地看到有保险公司把王牌销售员打上了公司户外广告。去年下半年招聘季节时要装扮校园,他突然想了起来。而原本灯箱广告是校园里非常常见的励志名言。

金伟强说,灯箱放上优秀学生,一来是告诉同学们人才就在你们当中,你们也可以成为人才;二来告诉那些来招聘的企业,看看吧,我们学校出过好些那么优秀的学生。

方针定下来后,校领导们还开了好几次会议,商量怎么实施。比如,到底上哪些学生,最后统一下来,既然是个职业技术学校就要讲究技能,所以一定要挑技术能手,所以后来校方挑的都是在全国、省级技术比赛中数一数二的学生,有的学生已经毕业,有的现在还在读。

上灯箱的是学生的照片、业绩还有学生自己的座右铭,比如“不要为失败找借口,要为成功找方法”等。

原来身边的人就能成为目标!金伟强说,从教育心理学上来分析,这给学生们心理上带来的震动是不小的。榜样就这样在无形中树立了起来,现在这个学校的同学间常常会说这样的话:“也许没过多久,你们会看到了我的照片在灯箱上。到时不要吃惊啊!”

金伟强是一个比较强调个性的人,比如,这个与汽车专业技能有关的学校,主干道被取名为“奔驰大道”,学校食堂的包厢叫“宝马厅”“劳斯莱斯厅”,无形中的“宣传名牌”,都是为了激励学生的追求一种至上的品质。据了解,这个学校近年毕业生的就业率达到96%。

校外培训广告制造焦虑:禁止网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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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互联网网页、视频网站的弹窗广告,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提出,不得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并且不再允许没有关闭标志或者需要倒计时结束才能关闭等影响“一键关闭”广告的行为

●针对可能造成社会情绪负面影响的网络广告,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明确,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以及发布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等广告

●针对直播电商购物乱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明确提出,互联网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履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弹窗广告“霸屏”、直播消费维权难、中小学校外培训广告制造焦虑……当前,一些互联网广告或强行植入,或传播社会不良情绪,消费者在直播间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维权难,屡屡遭到社会质疑。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针对被诟病已久、处于模糊地带的诸多互联网广告行为,划清监管红线、提出惩治措施。

很多网民有这样的感受:用视频软件看个电视剧,不仅开始播放时需要“被强制”观看几十秒到百余秒不等的广告,甚至在观看过程中还要“被强塞”十几秒不能跳过的广告;有的软件在弹出广告时设置“连环套”,刚刚关闭了一个弹窗广告,紧接着又弹出一个新的广告;还有的软件在广告中伪造、虚设“关闭”按钮,当用户点击“关闭”后,却二次跳转到了相应的广告链接……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提出,“不得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并且不再允许“没有关闭标志或者需要倒计时结束才能关闭”等影响“一键关闭”广告的行为。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高艳东认为,这将进一步明确违规弹窗广告的惩罚主体,即对于“无一键关闭按钮”的,广告主将承担责任;对于“广告内容上具有诱骗用户点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只要没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都将承担责任。

“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弹窗广告’主要针对的是互联网网页、视频网站的弹窗广告,但对开机自动弹出的弹窗广告还缺乏有效约束。”高艳东建议,进一步补足“开机弹窗广告”的约束条件,尤其是补充对一些包含夸张、虚假弹窗广告的管理规定。

直播购物提升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感。但同时,部分消费者遭遇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售后服务难保障的情况。由于卖家与平台之间、直播平台与电商交易平台之间的关系复杂,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合理维权诉求大打折扣。

中消协去年开展的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调查显示,近四成消费者认为主播就是经营者,还有超过三成消费者并不清楚主播是何种角色。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明确提出,“互联网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履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网络主播作为一种新型的代言模式,已经被纳入监管范畴,在办法中有所体现。”资深互联网行业专家尹生建议,进一步明确、规范“带货主播”与广告代言人的关系,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

“你来,我培养你的孩子;你不来,我培养你孩子的竞争对手。”一些校外培训机构不断用这样的广告制造焦虑,借此诱导家长买课。

事实上,我国广告法已对教育培训广告设立专门条款,对培训效果承诺、受益者形象推荐、暗示命题人员参与培训等方面作出禁止性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进一步明确,“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以及发布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等广告。

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融合创新发展中心主任陈端认为,相比于传统平面广告和电视广告,网络广告强调互动性、沉浸性,对受众观念、认知产生的影响更为深刻,因此要更警惕因商业驱动而造成的社会情绪负面影响。管理办法配合国家“双减”政策,明确提出规范教育培训广告,站位高、定位精准。

“躺着就能瘦!”一些“带货主播”在直播中制造“容貌焦虑”“身材焦虑”,有的宣称产品有防疫功能、减脂效果等,有的还推销一些药品,夸大的宣传往往误导消费者。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明确提出:“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广告。”

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员刘典认为,明确将保健食品、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医疗器械等产品“踢出”允许直播带货的“白名单”,并且要求上述产品在发布非互联网直播渠道的广告时要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查。

他建议,管理办法还应加强对“无医疗许可之名,却行医疗保健之实”产品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扫清借网络空间进行不法营销的“灰色地带”。

江西: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校外培训等商业广告活动

新华社南昌8月30日电(记者郭杰文)记者从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落实“双减”政策,规范教育培训类广告市场秩序,江西明确,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校外培训等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文具、校服等发布商业广告,不得在当地主流媒体、新媒体、门户网站等平台和公共场所的广告牌刊播校外培训广告。

江西要求,教育培训类广告内容中不得含有对培训效果做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内容,不得明示或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命题人员参与培训的内容,不得出现利用科研单位、教育机构、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做推荐的广告内容。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检查中发现,一些校外培训机构的广告存在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理念、给家长制造焦虑的内容,今后将依法加大对此类广告的监管惩处力度。

据了解,近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教育厅等部门已开启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专项行动,将聚焦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培训内容、广告宣传、安全隐患等十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减轻学生负担,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济宁艺考“状元”被侵权培训学校擅自做广告宣传

17岁的杨文彬是济宁市一名艺术高考生,自幼喜爱摄影的他最近取得了中国传媒大学摄影专业第一名的好成绩。这本应该是乐事一桩,没想到伴之而来的麻烦却让他十分头痛。原来,杨文彬曾在济南一家摄影培训学校有过短暂学习,在他取得好成绩后,该校在没有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他的成绩以及个人信息做了广告宣传。

今年3月底,杨文彬收到了来自中国传媒大学的成绩通知单,看到自己得了第一名时,杨文彬喜不自禁,用手机翻拍了通知书后上传到了自己的QQ空间里,并在身份证号、准考证号,和照片上打了马赛克。没想到,就是这个小小的庆祝举动,在之后的日子里却为他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4月2日,杨文彬发现曾经有过短暂学习的一个摄影培训学校的老师,在未经自己许可的情况下转载了那张翻拍的通知书照片,并在网络空间进行了宣传。昨日,杨文彬告诉记者,这个培训学校是他2013年8月左右报名入学的,当时交了1万元的学费,学习时间为寒暑两个假期。但是入学之后的杨文彬发现,其教学内容实在差强人意,根本无法达到自己的学习要求。于是,8月下旬,他就离开了学校。“我暑假在那里上了大概两个星期的课,毕竟交了1万块钱的学费,所以寒假时又过去看了一下,但最终发现还是学不到东西,寒假在那只呆了5天,我就离开去北京学习了。”

5月9日,杨文彬经同学提醒后发现,该培训学校官方网站以及微信公共平台的宣传栏里,发布了他的电子版成绩告知书进行广告宣传,使用了他包括录取学校、专业、成绩、以及准考证号在内的一系列个人信息。最近刚参加完高考的杨文彬,在网上突然收到了很多陌生师弟师妹的询问,问他是否是在该学校学习取得的好成绩,这才让杨文彬开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并不是在那里学习出来的,实际上,我在那里没有学到任何有用的知识。他竟然在招生的时候,给人口头宣传说,我是他们全程培养的。这让我很气愤,所以我决定维权。”杨文彬说。

没想到,起初与该校的沟通并不顺利,学校态度很强硬,使他不得不给工商局打了电话,事情才慢慢有了转机。“工商局介入后,学校开始给我打电话沟通,让我指出使用了我信息的地方,同意删去,但他们还是坚持我是他们培养出来的,但是我知道,事实并非如此。”杨文彬显得很无奈。“其实我做这件事情,周围有很多反对和不理解的声音,他们都告诉我不就用用你的信息么,又没什么。但是我想维护的只是一个真相,还有我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昨日,记者联系了该摄影培训学校。学校的王校长告诉记者,杨文彬确实在他们学校学习过,但使用信息这件事情,由于之前没有协商沟通好,才引起了不必要的误会。“我们现在愿意配合,删掉使用的信息,给他发个道歉声明,希望这个事情可以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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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焦虑、虚构原价上海公布5起违法校外培训广告案例

新京报讯(记者 冯琪)1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2022年第一批5起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分别为:上海慧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上海南洋昂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上海支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上海恩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上海圣亿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据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2021年8月以来,会同教育部门等开展校外培训广告专项整治,全面清理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机构(包括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发布的各类校外培训广告,集中查处了一批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违法违规校外培训广告,共查办教育培训违法广告案件67件,罚没款294.2万元。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校外培训管理政策的各项要求,自觉加强广告管控;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据悉,寒假及春节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校外培训广告检查,防止培训机构以“素质拓展”“思维训练”等名义超范围发布学科类培训广告,或者以“家政服务”“众筹私教”“研学”等名义变相发布校外培训广告,严肃查处制造焦虑、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的虚假违法校外培训广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当事人发布楼宇广告,宣传“暑期高分课 早鸟抢先约”“比你的同学更早拿下高分”以及“上海地区三年级-高三暑假早鸟学员招募中”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4.97万元的处罚决定。

《广告法》明确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广告,不得含有劝诱、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上述广告宣传“早鸟抢先约”“比你的同学更早拿下高分”等内容,制造家长焦虑,误导公众教育观念,违反中央“双减”政策的要求。

当事人在本市63个社区门禁及多个校区门口上发布“2021小升初暑假班”的招生广告,含有“399元/3门语数外2小时/门10天60小时原价:6000元”“原价:6000元2人团报每人只要399”等内容。经查,当事人从未以上述原价对外销售过上述课程。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46.9万元。

部分校外培训机构通过在广告中虚构原价的手段,达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对消费者购买行为造成实质性影响。该类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正常经营和教育管理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严厉处罚。

当事人在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经验分享文章《高考624 分学员专访:高中三年我这样学习》,内容是关于2020 年高中毕业的学员姚某某在支点教育的学习感受、学习经历、学习经验等。该文章以在当事人处接受过教育培训的学员姚某某的名义或者形象,为当事人的教育培训服务作推荐证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10万元。

培训机构通过挑选学习成绩优秀的学员(而大量学员的真实成绩状况并不可知)在广告中进行宣传,容易误导广大学员及家长。一些机构热衷于在自媒体上设置“明星学员”“学员风采”“就业明星”“经验分享”等栏目,宣扬优秀学员考入名牌学校、获得高薪职位等,诱导学员参加培训,违反《广告法》中禁止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这类违法广告也是目前查处的教育培训广告中比较常见的违法类型。

当事人在自营公众号“博诺教育”上发布《晒中考成绩单!博诺缔造传奇》的广告,内容包含“加入博诺,英语140分”的广告宣传,属于对中考英语成绩作出了明示的保证性承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消除影响,处罚款4万元。

教育培训的效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并不能保证每个学员都取得高分。教育机构以承诺取得高分或者考入名校作为广告宣传内容,实际上是吸引报名的手段,并不能保证实现,违反了《广告法》关于禁止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的规定。

当事人主要从事中小学生作文培训,为吸引学生,当事人在自营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虚构学员“不计其数”“数以十万计”“大量”“栋梁之材”和“走进海内外一流名校的学员”等,夸大其教育培训效果、片面强调作文重要性,构成虚假广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20万元。

目前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没有权威认定的写作方法,而根据写作分在中考总分和高考总分的占比,写作能力的提高并不足以确保达到进入海内外一流名校的录取分数。为了达到招生的效果,片面强调了作文培训重要性,违背了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主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