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布。市高院介绍,2015-2023年,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商业秘密(含合同案件7件),其中一审案件179件、二审案件57件、其他案件29件;受理商业秘密

一是从当事人情况看,多为高新技术领域经营者、从业者。受理的案件多涉及芯片、生物医药、新材料、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领域,所涉企业均为高新技术领域经营者,所涉自然人则多在核心技术岗位或者高级管理岗位任职,且学历普遍较高。

二是从案件起因看,多因人才流动引发纠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因员工在工作期间掌握或者接触到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离职后在同行业领域就业、创业时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引发纠纷231件,占比高达89.53%。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均因人才流动而引发。

三是从涉案金额看,诉讼标的或者犯罪金额较高。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侵害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诉讼标的超过1000万元的有34件,约占13%;超过亿元的有2件,最高标的额达1.9亿元。同时期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犯罪金额超过250万元的有8件,最高达4000余万元。

四是从侵权方式看,利用网络技术逐渐成为主要手段。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很多企业选择将商业秘密存储于局域网甚至互联网中,由于防护体系不健全,导致商业秘密被窃取的方式越来越多表现为非法下载电子数据、通过信息网络传输信息等。

五是从裁判结果看,彰显司法保护和打击力度。在权利人的诉请得到支持或者部分支持的38件案件中,赔偿数额达5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15件,最高达475万元。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均认定犯罪成立,涉案30名被告人中,有10人被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19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布会通报了12件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发挥了规则引领作用,为经营主体依法有效保护商业秘密提供行为指引。

案例6:销售代理商为供货商开发客户时形成的客户信息可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

B公司系某技术秘密权益人,相关技术信息体现于该公司的多份研发记录文件中,以上文件均标明了密级。程某某原系B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约定其负有保密义务,并由B公司支付相应保密费用。双方签订的《关于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无利益冲突协议》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及程某某承担保密义务的方式作了明确约定。程某某从B公司离职后入职A公司,并向A公司披露前述技术秘密。A公司使用前述技术秘密生产、销售产品。B公司以程某某、A公司侵害技术秘密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程某某、A公司停止侵权,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68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0万元,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提交的多份研发记录文件可以证明其长期从事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关的技术研发,且体现了涉案商业秘密的主要内容。证据显示,B公司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且商业秘密已被程某某、A公司侵犯。程某某、A公司虽然认为所有秘点均已被现有文献所披露,但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故涉案信息构成B公司的技术秘密。程某某对涉案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其向A公司披露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构成侵权。A公司与B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应当知道B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但仍予以获取并使用,构成侵权,遂判令程某某、A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程某某、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技术秘密通常以图纸、工艺规程、实验数据等形式体现,权利人从其多份技术资料等载体文件中总结、概括、提炼秘密信息的,只要这种总结、概括、提炼在载体文件中均有对应或者能够结合技术常识推断出来,就应当允许将其具有秘密性的信息的技术方案请求保护。权利人从其不为公众所知的多份技术文件中合理提炼出的技术方案,只要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就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Y公司许可Y上海公司使用其商业秘密。孙某某曾在Y上海公司担任服务工程师、服务主任等职务,劳动合同约定了孙某某应当承担的具体保密义务。Y上海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使用技术资源规定》等均规定了相关保密制度。Y公司、Y上海公司主张的载有涉案技术信息的图纸存储于公司网络系统中,仅经Y上海公司授权的员工可登录进入。Y上海公司发现,孙某某从其公司系统中大量下载含有商业秘密的图纸并转存至私人存储设备,遂向孙某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Y公司、Y上海公司认为,孙某某的行为使公司的商业秘密处于随时可能被外泄的危险境地,故起诉请求判令孙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Y公司、Y上海公司合理开支100万元。孙某某认为Y公司、Y上海公司诉称的技术信息并不构成商业秘密,但未提交证据。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Y公司、Y上海公司已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范围并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在案证据也表明,孙某某从Y上海公司系统中下载了载有涉案商业秘密的技术图纸并转存至外接存储设备,使得Y公司、Y上海公司对涉案商业秘密失去控制,面临随时被披露和使用的风险,可见Y公司、Y上海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已被侵犯。孙某某虽然认为Y公司、Y上海公司所主张的涉案技术信息已进入公有领域,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应当认定涉案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孙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遂判令孙某某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向Y公司、Y上海公司提交存储有涉案商业秘密的载体并赔偿Y公司、Y上海公司合理维权费用30万元。孙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举证责任的转移,即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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